房屋漏水久修不好,业主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吗?律师说案
基
本
案
情
郑某购买了沈阳A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高湾经济开发区某小区1层2号房产,总价款元。双方签订合同后,郑某依约缴纳首付款并办理贷款,2010年10月郑某取得了产权证。入住以后,郑某以房屋内卫生间没有排气道、厨房没有烟道、负一层墙体存在渗水现象分别于2010年、2011年、2012年、201年到A房产公司反映情况,A房产公司对无排烟道问题进行了打眼安装烟帽处理,卫生间无排气道则未做处理,针对郑某多次反映的负一层墙体渗水问题,A房产公司的物业虽进行了数次维修,但房屋在雨季墙体渗水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,导致郑某家地板泡胀、四周墙体长毛、脱落等问题。
郑某认为其正常居住权之行使已经受到了长期侵害,自己购买A房产公司房屋的安居目的已经很难实现,因此,
郑某将A房产公司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,A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自己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。
法院审理
经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发现,郑某房屋负一层存在四周墙体长毛、脱落、地板泡胀等现象。
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提出鉴定申请,经法院委托,鉴定机构于201年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,经评估,原告房屋装修价值为16万元。
法院认为,根据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三条规定:
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,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,应予以支持。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在保修期内,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;出卖人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,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。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。”
本案诉争房屋自2010年入住后至2012年10月之前,存在多次渗漏水的情形,且原告郑某自认对此房进行了5次以上的维修,对上述事实,双方均无异议。
对于双方争议的2012年10月份的维修是否取得了实际效果以及201年雨季该房屋是否还存在渗漏水的情形,根据原告郑某于201年7月拍摄的照片,可以证明该房屋渗漏水情形于201年雨季仍未消除,原告郑某居住此房的几年内,因深受房屋渗漏水问题的困扰,可以认定此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了郑某的正常居住使用,郑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,于法有据,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郑某购房款元及利息,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郑某装修损失16万元。
律师提醒
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,业主在购买房屋后,如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的问题应该积极与房屋出卖人进行协商,让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,如果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,购房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,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(主要包括装修损失、租房损失、电器损坏损失、律师费、诉讼费、公证费、鉴定费)由出卖人承担。
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经多次修复仍然无法解决,购房人长期受此困扰的,可以认定为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到购房人的居住使用,可以根据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。
资讯多一点
//很多业主在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,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往往选择去开发商大吵大闹,或者是停交物业费,以及有些新买房的业主走诉讼程序要求开发商退房,其结果并不是每次都令人满意,法院诉讼也很多以败诉收场。这令很多业主疑惑不已。自己花钱买的房子,出现质量问题了,
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解除购房合同呢
?这里就得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来解释了。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十二条
: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,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,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,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,应予支持。”第十三条
: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,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,应予支持。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在保修期内,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;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,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。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。”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,
只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,才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,
这一规定是基于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前提下,最大程度地保障购房者的权益。房屋建筑防水修缮技术论坛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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